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体现了我国坚持怎样的治国方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8 07:2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教法”)的出台开启了我国家庭教育的新纪元,将我国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该法在强调家长或监护人主体责任的同时,特别突出了国家和*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这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入全面系统建设的新阶段。
“家教法”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主责主管部门、*与运行机制,界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惑和制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和基础保障。
突出了国家和*的主导作用,解决了“谁来抓”的主责主管问题
200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此次“家教法”更加明确了家庭教育的主责主管部门。“家教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级*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就意味着家庭教育工作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教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这里“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的是“各级*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确定由妇儿工委负责协调督促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教育工作涉及的*部门比较多,与妇儿工委原有的工作性质与职能比较接近。同时,“家教法”专门提到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突出强调了教育部门、妇联的重要职责作用。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由“*可做”变为“*必做”。“家教法”考虑到我国现行*的职能和家庭教育工作自身的特点,不仅明确了主责部门,还明确了主管部门,可以说为家庭教育工作上了“双保险”。第一,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责部门是各级*,*必须依法履职;第二,明确了*为主管责任,具体由妇儿工委负责实施,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责任;第三,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由教育部门和妇联共同负责,通过协调统筹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