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2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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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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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1: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活动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防震减灾的投入。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评。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教育、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城市*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七条 各级*及其地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每年5月12日国家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县级以上*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宣传、防灾技能训练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各级*应当鼓励、引导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宏观观测、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群测群防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测群防活动的指导。
各级*应当鼓励、引导志愿者依法有序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第十条 各级*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及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防震减灾规划还应当包括火山活动监测、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震减灾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资源配置,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由县级以上*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实施工作。第三章 监测预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学科地震、火山监测系统,支持监测预报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实行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逐步提高地震、火山监测预报水平。第十五条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制定全省地震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应当加强火山监测台网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火山灾害监控防御能力。
省及市(州)*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