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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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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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3: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及报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符合内陆开放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定位和目标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借鉴、合作联动、协同开放。第五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未禁止或者*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定,没有失职渎职,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第二章 管理*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第八条 省*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制定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综合改革等*措施并推动实施。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推进改革试点具体工作,决定本片区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问题;制定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并报四川自贸办备案。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设置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第十条 省*、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市*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照国家规定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工作机构依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的其他权限。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等驻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和综合审批服务体系,依法公布并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运行流程。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推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等新模式,落实境外所得税扣减、启运港退税制度。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一)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加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
(二)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监管模式,为企业进口研发设备、材料提供便利,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
(四)以自贸试验区为平台,鼓励在川高校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五)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扶持机制,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
(六)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等方面探索试验。第十五条 四川自贸办应当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执行情况以及创新机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四川自贸办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的*及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