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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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4:0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限定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对引用权项中的某个(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这种限定的性质为局部限定,限定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纵向型从权,之所以称为“纵向型从权”在于:该类从权从内涵意义上提高(增强)了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
二是在引用权项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追加新的技术特征,这种限定的性质是整体限定,限定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横向型从权,之所以称为“横向型从权”在于:该类从权从外延意义上拓展了专利的保护视角。有种观点将前者称为限定型从权,后者称为增加型从权,这种称呼实有不妥之处,其实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均是对被引用权项的限定,均属于“限定性”从权。
况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也是用“限定”这个术语概括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并未进一步区分具体如何限定。由此可见,为严谨起见,将“限定”进行区分最好分类为“局部限定”和“整体限定”两类,相应地,对限定后的从权最好称为纵向附加型和横向附加型从权。
对于纵向附加型从属权利要求,根据附加技术特征与限定对象之间的关系,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修饰性、实化性和解释性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划分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1)修饰性纵向型从权。该类从权在保持中心术语不变的情况下对限定对象的外延进行窄化,使得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得以提高、产生出新颖性。
(2)实化性附加型从权。该类从权对抽象的限定对象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实例,使得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产品或具体流程。
(3)解释性纵向型从权。该类从权对限定对象的术语进行内涵解释,便于审查员理解抽象的权利要求,从而加快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