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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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52
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第二条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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