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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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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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6:28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潭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潭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本条例所称潭江流域,北起鹤山市宅梧镇云益,南至开平市赤水镇三两银山,东至蓬江区北街水闸,西至恩平市那吉镇蛤坑尾。具体范围由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流域水质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质负责,完成省确定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流域内县级以上*应当将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水质保护状况。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流域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财政、*、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渔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第六条 流域内县级以上*应当建立*主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县级*,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构建分区、分级、分类的管理和控制体系,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林地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流域内各级*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流域内各级*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流域水质保护重大事件调查,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流域水质的行为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处理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第十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潭江水质、破坏其生态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十一条 市*应当建立流域水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流域水质保护目标、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行政处罚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饮用水安全状况等信息。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物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实时共享。第十二条 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县级和镇*、*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潭江干流、支流水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河(段)长名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测河(段)断面水质,向社会公开河(段)长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可以对未完成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河(段)长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