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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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2:42
会计计量就是以数量关系来确定物品或事项之间的内在数量关系,而把数额分配给具体事项的过程。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大小是商誉的计量标准。商誉的确认依赖于计量,只有通过计量,确认才有意义。由于商誉本身存在特殊性,致使商誉的计量存在相当的困难。
目前,我国可以采用近似的方法对购买商誉进行计价。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第三章“非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第十三条规定“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通常有三种基本的计量方法:
一种是割差法。即按照被并购企业总体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各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来确定购买商誉。用公式表示为: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 -(取得的有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总和-承受之负债公允价值总额)=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其关键是如何正确地确定有关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这些公允价值与估计的企业整体的公允价值是否能真正代表企业的未来价值。
第二种是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这里的 “超额收益”是指比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更高的利润。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1)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2)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选定的投资报酬率。这种方法是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的。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
第三种是超额收益折现法。即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它将商誉视为企业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认为由于商誉为企业所创造的是超额的收益(例如,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所以这种超额收益的现值可以作为对商誉价值的一种计量。此时,商誉价值=超额收益÷平均利润率。这种方法的不足在于缺乏可靠性。估计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赚取超额收益的持续时间以及选择确定恰当的折现率等都是建立在人为假设上的。
割差法几乎成为目前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计量商誉的唯一方法,因为与后两种方法相比它通过可辨认净资产买价减去公允市价求得商誉价值,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买价又是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体现了不同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因而还具有公允性。我国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明确表明,对商誉的计量宜采用割差法。
在确认上,会计目前普遍认同的是将购买价于净资产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全部确认为商誉。然而,这似乎欠妥当:一方面,购买企业可能由于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等因素而多付出一部分,超过被购买企业价值的资本。由于商誉属于无形资产,所以如将这些差额全部记入商誉,则存在高估被购买企业资产的危险。另一方面,被购买企业可能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不得不以低于其自身价值的价格割让给购买企业。此时,如果购买企业仍以差价作为商誉入账,显然又低估了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
所以,上述3种商誉的计量方法,最合理的应是将其超额收益折算为现值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存在相当的主观性,但是它却最能反映出商誉的可创造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特征。购买商誉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耗殆尽,除非购买企业解体。因此,可以以购买企业持续经营为假设,以超额收益折现的方法计量购买商誉。但是,确认采用一种方法需要考虑其可行性。虽然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的确更为合理,但是其实施存在较大困难,且主观性较大。所以,在具体运用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考虑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割差法在目前状况下也有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