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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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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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5 00: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省军区根据*、**征兵命令具体规定。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事处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和*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门负责应征公民的*审查和部队退兵的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审查和军属的优待;
教育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文化审查;
宣传部门负责征兵中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征兵中的纪律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及审核;
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八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基层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兵役登记,并对往年登记情况进行核对。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并发给《应征公民证》。第十一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上年度征兵任务的二至三倍数,确定当年预征对象,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站,负责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的病史调查、走访工作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体检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设立,实行“封闭式”体检。一般一个县(市、区)设一个体检站,必要时省、地(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设站体检。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由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接兵部队的负责同志和医生可以参加本部队所接新兵的体检工作。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把患有传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合条件人员征集入征。第十五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青年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复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的1/3,有特定条件要求的兵种和非农业户口征集对象要全部复查。复查时,潜艇(水)兵由地(市)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其余兵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定兵第十六条 征兵*审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事处)、县(市、区)*审查的办法,实行责任制。负责政审的干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第十七条 *审查工作要按照*、总参谋部、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条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审查;对预定的新兵要进行复审,禁止将*上有问题的青年征集入伍。第十八条 应征新兵的确定,应当由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征兵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武装部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