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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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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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5:12
在红筹回归的发行方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回归路径:CDR模式(发行存托凭证)、联通模式、直接发行A股模式。联通模式是采用分拆子公司在国内上市,这种双重结构容易导致公司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同时,也不符合目前整体上市的思路。而CDR模式则适用于真正的外资公司,采用CDR模式,将涉及外汇管制;同时所涉环节较多,不如直接发行A股简单;托管和存托业务将使主要市场利益流入外资金融机构。 目前正在制定《境内投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上市试点办法》。该办法将对红筹回归A股的发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如红筹公司在盈利方面,可能需满足年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指标,但对于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红筹公司,上述指标则可豁免。至于发行方式,监管层倾向于直接发行A股,并鼓励采用存量发行的方式。在发行A股时,监管层还支持存量发行方式,即总股本不变,由大股东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到A股市场上出售给流通股股东。而鼓励存量发行的最大优点,主要是为缓解资金流动性过剩的压力。 不过,由于两地上市,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必然有所不同,这将导致红筹上市在部分细节上,仍存在着问题。如公司治理方面,内地有关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高管兼职等方面的规定,与香港就存在着差异;内地股票和红筹股面值不统一也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还建议,在红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上,鼓励投资国内,但不*投往境外、对境外公司以募投资金在国内并购公司亦不作*;程序上,按国内A股IPO的程序进行,需要上市辅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5:13
国对公司到境外上市是如何监管的?对红筹股上市有哪些规定?
境外上市是指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或境外注册且由中资控股的公司的股票在国外或我国香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我国对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采取了较严格的监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境外上市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颁布了规范我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应配套*与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监管规定如下:①申请到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必须向中国*提交境外上市申请书及要求的上市文件,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取得境外发行上市的预选资格。②企业取得预选资格后,必须做好发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合理的公司重组方案,做好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工作,拟定发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时间的初步安排。③企业境外上市的准备工作情况要报送中国*,经中国*正式批准并确认上市的时间安排后,才可在境外发行上市。
为了加强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英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为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监管合作,内地与香港的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联络会议制度,定期就相互关注的事项和重大问题交流意见。
在境外上市的股票中,注册地在境外,且由中资直接控制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称为红筹股。红筹股最初是以借壳上市的形式出现的,第一家上市的红筹股是中信泰富。鉴于借壳上市的方式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代价高昂,*1993年发布的《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199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国家对红筹股上市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
(1)凡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2)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审核批准。
(3)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审批。
(4)禁止境内机构在境外买壳上市。
(5)对违反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