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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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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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05: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益,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坚持*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资源共享、重点保障的原则,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科技、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结合工作性质、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第四条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息服务提供者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发挥正确*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第二章 阅读设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建设,推动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综合利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按照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结合各级商业网点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并推动建设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体书店。
鼓励有条件的实体书店设置阅读专区,配备阅读设施,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支持图书发行企业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流动售书。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提升数字阅读服务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设全民阅读数字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字阅读资源库,设置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链接、下载等阅读服务。
鼓励出版发行单位创新技术手段,开发多媒体阅读产品,提供数字阅读资源。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实现省域内图书文献资源自由流通、统一检索、通借通还。
鼓励公共图书馆利用自身图书文献资源、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技术等,设立分馆或者建设城市书房等阅读设施,提供二十四小时自助借还和公共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城市书房等公益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职工书屋、图书(阅览)室或者书报刊架等,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阅读服务,可以结合工作性质、特点,向公众开放。第十一条 车站、机场、公园、景区、银行、医院等场所,应当设置图书(阅览)室、书报刊架或者电子阅览屏等阅读设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鼓励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经营者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设置书报刊架等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和其他阅读服务组织合作,开发、推广和应用阅读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将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用于与全民阅读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第三章 阅读推广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创建全民阅读地方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社会氛围。第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原创出版物、优秀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引导机制。
鼓励和组织创作反映我省历史文化、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等具有地域特色的作品;鼓励和支持出版精品出版物;鼓励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阅读障碍者等群体的阅读需求,开展出版物的再生产、再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