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1 11:1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乡(镇)*、*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中的突出问题。第八条 城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实行庭院、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制度。第九条 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文明卫生单位的活动。
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建设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落实爱国卫生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本单位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达到文明卫生单位的标准。第十条 乡(镇)、村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整治环境,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为重点,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的活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各级*爱卫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在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院的病房、诊室、候诊室;
(二)托幼机构、少儿活动场所、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三)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机舱内;
(四)图书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演出场所;
(五)*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养犬,应当严格*。具体办法由城市*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乡(镇)*、*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负担。第十六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铒还须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