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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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9: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