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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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5:54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之一是,“要通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积极,*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他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根据2004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成都会议)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些基本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 简言之,就是要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要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和基础地位作用,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
诉前临时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条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最高人民*已经通过会议和个案批复等,一再强调中国*对执行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基本态度—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措施要适当,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不能因受理或审查上的原因拖延时间,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⑴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专利侵权指定管辖请示案:最高*通过对本案的批复明确了一些实体判断的基本原则。最高*指出,“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⑵申请人吕学忠、萧朝兴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服装机械厂“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申请人申请对正在“2003年中国国际缝纫设备展览会”参展的被申请人的涉嫌仿冒产品下达诉前禁令,上海市第一中级*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该展会上宣传、销售PS、PF、PL型同步牵引机的行为,并于同日执行了该裁定。
⑶申请人日本岛野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慈溪市某车辆配件公司等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2004年8月5日,申请人向宁波中院提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和库存产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等有关配件,扣押配件产品目录,并复制相关财务账册等。该裁定立即被执行。
⑷美国万宁药业有限公司诉天津万宁保健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5年2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在原告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予立即执行,对被告的账册、销售*、仓单、经营记录等材料进行扣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5:54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之一是,“要通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积极,*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他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根据2004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成都会议)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些基本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 简言之,就是要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要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和基础地位作用,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
诉前临时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条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最高人民*已经通过会议和个案批复等,一再强调中国*对执行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基本态度—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措施要适当,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不能因受理或审查上的原因拖延时间,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⑴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专利侵权指定管辖请示案:最高*通过对本案的批复明确了一些实体判断的基本原则。最高*指出,“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⑵申请人吕学忠、萧朝兴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服装机械厂“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申请人申请对正在“2003年中国国际缝纫设备展览会”参展的被申请人的涉嫌仿冒产品下达诉前禁令,上海市第一中级*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该展会上宣传、销售PS、PF、PL型同步牵引机的行为,并于同日执行了该裁定。
⑶申请人日本岛野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慈溪市某车辆配件公司等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2004年8月5日,申请人向宁波中院提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和库存产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等有关配件,扣押配件产品目录,并复制相关财务账册等。该裁定立即被执行。
⑷美国万宁药业有限公司诉天津万宁保健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5年2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在原告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予立即执行,对被告的账册、销售*、仓单、经营记录等材料进行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