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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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3:00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新*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条 *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