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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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3:01
法律分析: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