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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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16
自1996年我国修改的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完善,矿业发展环境和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对我国在矿业中已占有重要地位的小矿,缺少明确具体的相关法规*规定、规范,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已不足以调整小矿开发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当前,实际运行中发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又处于无法可依、无相关*规范的状态。同时,现行法规、*中已有且可行的有关规定,却未能切实贯彻实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地方以现有法规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为由而突破已有规定 “创造”性地发展,并迅速在面上展开而导致一定程度混乱和相关问题的产生。
长期以来,社会对小矿的地位、功过争论不休,从而造成*摇摆,影响了小矿的健康发展。回顾小矿的发展历史,曾经几起几落。小矿山的兴衰,除受市场、资源的影响外,与国家矿业*稳定性关系较大。小矿长期被视为游击队,只对市场起调剂补充作用。当矿产品紧缺时*放宽,小矿过量发展。市场疲软时又采取紧缩*进行关停限产。小矿自认为是在夹缝中生存。由于矿业投资是一种投资风险比较大,回收期长的投资,另外,由于存在小矿发展*不稳定、市场供求关系不确定因素,使得小矿短期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矿业秩序混乱;忽视安全生产,不投入或者少投入,影响小矿的持续发展。以矿业权为例,国有大中型矿山的矿业权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而小矿的矿业权似乎是另类权能,国家需要时会得到保护,一旦形势变化了,就动辄以所有权抑制或随意处置使用权能,小矿的矿业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同时小矿关停也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这决不符合法制化的要求。
小矿的开发应受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市场规则的制约,即使同一矿种在不同地区的赋存状态、重要程度、经济价值、市场状况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因此,对它的开发管理,理应尊重上述规律和原则,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予以规范,制定合理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但现行的全国统一 “一刀切”管理模式,也是许多地方整顿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