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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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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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7: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第四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第五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省*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第七条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申请*财政解决。第八条 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办法由省*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宣传报道,并加强*监督。第十条 对在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第十一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主体、管理委员会为支撑、保护管理站为基点、辐射到村的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保护管理站。第十三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承担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宣传推介等职责。
保护管理站承担有关生态管护工作职责。
本条例所称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保护管理站,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县*负责行使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乡镇*同时履行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站的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县*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第十六条 省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草原、商务、科技、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纳入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的区域,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加强保护管理。第十九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承担县域园区内外林业、国土、环境、草原监理、渔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执法工作。第二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合理设置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聘用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为生态管护员。
生态管护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日常巡护和保护,报告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督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执行情况。
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生态管护员动态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