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情有可原"和"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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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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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1:04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旗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旗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旗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二) 旗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 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到旗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旗*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旗*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五) 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六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旗*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二份;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评估报告;
5.经国家、省、市、旗*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二份;
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审批。
第九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审批。
第十条 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审核。
(二) 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审批:
1.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
2.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级次之间置换;
3.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
第十一条 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二)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旗子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旗财政部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纳入*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对经旗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旗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