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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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唐代以来,广州一向是我国最重要的商港之一,而广州十三行,在十七世纪后期至十九世纪中叶这一段期间,又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组织。
关于广州十三行起始的年代问题,没有详细记载的史料。过去的学者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归纳起来,约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亦是最早提出的意见,就是把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州洋货商人组织公行的一年,认为是广州十三行起始建立的年代。英国摩斯、美国亨德等西方学者主张这一说。后来梁嘉彬著《广东十三行考》已指出此说的谬误,认为“是年无非为十三行商始有共同组织(公行)之一年而已”。
第二种意见认为广东十三行出现在公行成立之年以后,如日本学者稻叶岩古郎以为在乾隆二十五年以后,十三行逐渐变成了公行的代名词。这一说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广东洋货行起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这是《广东十三行考》的主张:“粤海设关之年(康熙二十四年)可确定已有十三行”。吴晗在介绍《广东十三行考》所写的书评中,基本上同意梁氏的说法。不过,他根据昭涟《啸亭杂录》记吴兴祚的事:“奏通商舶,立十三行”。认为这是吴兴祚始任两广总督到粤海设关之年任内时期的事,因而断定说:“则十三行之立,当为康熙二一至二四年(1682—1685)四年间事。” 在清代前期,广州的行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依靠*给予的特权,垄断了广州整个对外贸易,形成了一个“公行”贸易制度。
公行确立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为为外贸经手人。此人纳银4万两入官,包揽了对外贸易大权。后来,各行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联合组织起来,成立一个行会团体,即所谓的公行。据史记载,于1720年11月26日,公行众商啜血盟誓,并订下行规十三条: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初时,公行没有法定的共同领袖,也没有取得完全统一的部署,组织相当松散,时散时复。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广东巡抚李湖等奏请明立科条,建议“自本年为始,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各物,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时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即是说要复设公行。两年后,经清*批准,公行正式恢复,从此一直延续到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前,再也没有解散过。 鸦片战争前广州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也叫公行、洋行、洋货行、外洋行。相传其名起于明代,这种说法,是从《粤海关志》抄袭篡改《澳门纪略》的杜撰之词,属讹传。号为“十三行”,却非固定为13 家。清代严格实行闭关锁国*,规定对外贸易仅限于广州一口,十三行业务十分发达。为了垄断对外贸易,广州16 家洋行于1720 年12 月(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成立“公行”,但遭到外国商人反对。次年被两广总督废止。1760 年(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向粤海关请求成立公行,该行具有亦官亦商的职能。1770 年公行裁撤,众商皆分行各办。直到1782年公行制度才最后确立下来。公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缴纳外洋船货税饷、规礼、传达官府政令、代递外商公文、管理外洋商船人员等义务,在清*与外商交涉中起中间人作用。另一方面,它享有对外贸易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要经它买卖。初为牙行性质,后也自营买卖。自1820 年(嘉庆二十五年)伶丁洋面鸦片及各项商货走私贸易兴起之后,多数行家营业亏损,资金欠缺,负债很多,常有倒歇。《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废止十三行独揽中国对外贸易的特权。从此,十三行遂日趋没落。
洋货十三行在创建时,广东官府规定它是经营进口洋货和出口土货(包括广货、琼货)的中介贸易商行。最初指定洋货十三行经营的贸易对象,实际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内容。
为了整顿洋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乾隆帝十年从广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选择殷实者五家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责任是承保外国商船到广州贸易和纳税等事,承销进口洋货,采办出口丝茶,为外商提供仓库住房,代雇通商工役。保商对于承保的外国商船货物因享有优先的权利,在其他分销货物的行商交不出进口货税时,必须先行垫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禀报的事,责令保商通事代为转递,并负责约束外商不法行为。尽管外商对保商制度表示不满,但清廷一直加以维护。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时,就互相勾结;利益矛盾时,就互相欺骗敲诈,酿成种种纠纷。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间投机取巧,获利致富;但大多数行商则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夹击下,招致破产。
乾隆帝十八年(1753),业务曾一分为二,专营外洋各国来广州贸易的叫外洋行,经营出海贸易的称为海南行。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办本港贸易的事务,另由几家行商专营暹罗(今泰王国)贡使及其商民贸易税饷事宜,称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称虔潮行,经营包括广东潮州及南安府商民往来买卖税务。这时来到广州海口商船渐多,贸易发展,各行口商人资本稍厚者经办外洋货税,其次者办本港船只货税,又次者办福潮船只货税。六十年,本港行因其中个别商人倒账破产而被官府革除,其业务划归外洋行,每年推举两家来轮流办理。
嘉庆帝五年(1800)以后,在广州经营贸易的商行,按业务范围划分只有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称洋货行或十三行。 专设经理广州外贸税饷事务的洋货十三行,是清廷实行严格管理外贸*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它由封建官府势力“招商承充”并加以扶植,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会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资本集团。
广州十三行建立有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即所谓“洋行会馆”(公行)。公行议定行规,表面是为约束不法行为,扶持对外贸易,实际上却增加了不少禁约。它对货物实施公行垄断,以便按照行会的利益自行调整价格。英商为打破公行垄断,通常用收买个别行商、贿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难以持久,如乾隆帝二十五年广州公行正式奉准成立,到三十六年即被解散。此外,公行存在期间,在行商之间及行商和散商之间,又为争夺商业利润互相倾轧,外商得以乘机在进出口货价和交易量上利用矛盾,遂造成公行的亏损和债务;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因对行欠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故不断出现倒闭。乾隆帝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复,并开始设立利用行佣积累起来的公所基金,用以清偿行商的拖欠、罚款等,以维护公行的稳定。重建后的公行,延续了近六十年。 鸦片战争以后,《南京条约》规定,废除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公行制度,允许英国商人在各口岸任意与华商交易。道光帝二十三年七月初一 (1843年7月27日),广州开放通商,一些十三行行商仍旧营业。他们曾经对新定的自由通商进行种种抵制,力图保住昔日的独占地位,但未能如愿。咸丰帝六年(1856),十三行毁于广州西关大火。 清朝以后我国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
影响:对外国的侵略起到了一定的自卫作用。但是中国看不到世界的发展变化,逐渐在世界上落伍了。
原因:封建自给自足的经济占统治地位;自明朝中后期始,中国遭受外国侵略;封建统治出现危机。 根据经营商业的项目,明清时期的广东商人可分为牙商、盐商、铁商、米商、糖商、丝绸商、陶瓷商、烟草商、典当商、布商、药商等,其中以牙商最为著名。
所谓牙商,本来是指在城市和乡村的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从中抽取佣金的居间商人,亦称牙人。明清时,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牙商人数大大增加,形成了一个专门的行当,称为牙行。清代著名的广东十三行,就是指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十三家牙行商人。除了做生意之外,十三行还要与来华洋商打交道,从货物买卖到日常起居,事无巨细,都必须通过十三行。不过,这里的牙行数目并不固定,时有增减。 翻开中国贸易史,太平路曾经是呼风唤雨,点石成金的龙口地。十三行的潘、伍、卢、叶四大行商,其家产总和比当时的国库收入还要多,是货真价实的“富可敌国”。广州不仅对海外商人有巨大的吸引力,对国内商人也有巨大的吸引力,仿佛这片土地特别适合经商。十三行的行商,不少就是从福建移居来的。他们在家乡不过是碌碌庸流而已,但一到广东便如飞龙在天、鱼跃大海,成就了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广州,永远是天下英雄创业的最好平台。
不过,当时却谁也不认为这是“英雄创业”,反倒觉得脸上无光,既怕朝廷追究,也怕累及后人,所以和洋商打交道的十三行商人,都不愿意别人知道自己的真实名字,不是改名换姓,就是沿用父亲的名字,或者兄弟几人共用一个名字,像梁纶枢改名梁承禧,伍秉鉴在史书上也有好几个名字。
叶上林祖籍豫章城虔州南安府,经营义成行,与潘有度、卢观恒、伍秉鉴号称“广州四大富豪”。在泮塘筑有叶家别墅花园,是唯一成功退休的洋行行主。
伍秉鉴祖籍虔州南安府,自从经营怡和行后,凭着长袖善舞的经商天才,第二年怡和行便位居行商第三,五年后跃居第二,再过两年雄踞总商地位,真是如日中天,不可一世,创造了一个惊世骇俗的金钱神话。
伍秉鉴拥资超过2800万银元,不但在国内拥有数量惊人的地产、房产、茶山、店铺和千万家财,还在美国投资铁路、证券交易和保险业务,同时还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最大债权人。有一位美国商人欠了他7.2万元银票,滞留广州无法回国。伍秉鉴听说后,满不在乎地把欠条撕碎,说账已结清了,你高兴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2001年,《华尔街日报》发行专辑,统计上个一千年世界上最富有的50个人,伍秉鉴名列其中。
这些亿万富翁之所以在历史上留下重墨浓彩的一笔,并非他们个人有什么特别值得颂扬的美德善行,而是因为他们是一个时代的缩影,在多种文化价值的冲突与纠缠之间,得以自成段落,俨然一派。清咸丰六年(1856)一场大火,把十三行付之一炬,结束了它长达一百多年垄断中国对外贸易的显赫历史。世事变幻无常,见几家贫了又富,见几家富了还贫。 潘振承——十三行行商首领
1.伍秉鉴的怡和行,商名浩官,
2.卢继光的广利行,商名茂官,
3.潘绍光的同孚行,商名正官,
4.谢有仁的东兴行,商名鳌官,
5.梁亟禧的天宝行,商名经官,
6.严启昌的兴泰行,商名孙青,
7.潘文涛的中和行,商名明官,
8.马佐良的顺泰行,商名秀官,
9.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
10.吴天垣的同顺行,商名爽官
11.易元昌的学泰行,商名昆官,
12.罗福泰的东昌行,商名林官,
13.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达官。 潘启又叫潘振承,字逊贤,号文岩,于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生在福建漳州栖栅社(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白礁村潘厝社),于乾隆五十二年(1788年)卒在广州,后被葬在故里文圃山下(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灿坤工业园区)。
其父潘乡是一个地道的农民,家庭较为贫苦。潘启是潘乡五个儿子中的老大,也是广州十三行的商总(即行商首领)、十八世纪世界首富。 广东拥有优越的人文地理环境,商品性农业发展蓬勃,明清时期,朝廷对广东实行开放的对外贸易*,广东商人从此崛起,并称雄海内外商界。
此外,广东商帮的形成,还与广东悠久的商业传统,和浓烈的商品意识有密切的联系。自秦汉以来,广东就一直是对外贸易的重镇。千年的商业沉积,孕育了广东人强烈的经商意识,促使了广东商人在明清时期的发展。明清时期的广东商人辛勤的经营,为中国古代商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