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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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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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9: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住房贷款是以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发放、专门用于住房的贷款。第三条 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发放住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第二章 贷款的种类和用途第四条 单位住房贷款分为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房改单位贷款、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五种。第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是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包括住房合作社)共同集资合作建造住房提供的贷款。第六条 房改单位贷款是为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或建造住房提供的贷款。第七条 房管单位贷款是为房管单位及其附属企业进行正常生产或经营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八条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第九条 其他房改贷款是为商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提供的贷款。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十条 单位住房贷款的对象是:
一、住房合作社;
二、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业单位;
三、房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住房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按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信贷部报送有关资料。
三、具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购建住房计划或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计划。
四、申请集资合作建房贷款和房改单位贷款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房改资金存入建设银*地产信贷部,并设立专项结算帐号。
五、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需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六、申请房管单位贷款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银*地产信贷部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七、贷款用途正当,确有财产物资保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房改单位贷款的期限为1至3年;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利率可以在同期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优惠,其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房改单位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执行,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逾期贷款加息和挪用贷款罚息,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时,应从国家规定的统一调整贷款利率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发放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项合作建房投资额的40%;发放房改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购建房投资额或该项目投资额的30%。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应认真填写《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并附贷款条件中要求的材料,以及必要的文件说明。经贷款银行审核批准后,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合同的现象,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处理;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借款合同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一般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借款企业,必须办理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办理财产抵押手续,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费用由借贷双方承担。抵押物必须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并需明确受益人为银行。抵押期间保单由贷款银行保存。保险及保管费用由借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承担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以偿还借款的财产。借款单位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方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借款单位帐户。因银行责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给借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