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18:23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56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n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 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者,惟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 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还是小国际私法学,抑或中国际私法学,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法了。唐善无畏与一行合译的《大日经》(卷七)曾告诫信徒:“一身与二身,乃至无量身,同入本体。”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57
只有国际私法,没有国际司法。追问恩,是准国际私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57
国际私法,是一科部门法。追问我是说准国际私法,学术界有这种说法的,但我不知道其定义和性质。追答还真不是很清楚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58
我在法学教育中没听过这种说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