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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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5:42
2018年11月起,石某某通过腾讯QQ、微信等通讯软件多次接受高某某等人的有偿删帖委托,若能自己操作的就自己操作,自己操作不了的,就分包给他人,并从中赚取差价。
短短半年时间,石某某通过提供删帖服务,在不扣除转包给他人需要支出的费用的情况下,共计收到删帖服务费用76万余元。其中,仅删帖包年服务,就收取了61万元。
2020年8月13日,梅列*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石某某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经营数额达76.04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扩展资料
“有偿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7年至2019年3月,潘某甲获知删除网站上的负面信息可以牟利,便购买多个网络服务器、网络域名、电脑设备等,建立大量网站,伙同其弟潘某乙使用“织梦采集侠”软件从网络上搜集大量医院、企业及个人的负面新闻帖子,放到自己设立的大量网站上,以“有偿删帖”的方式牟利。
期间,潘某甲负责网站的建立、维护以及负面信息采集等技术工作;潘某乙负责与“客户”或“删帖中介”对接,收取钱款、管理财务,要挟“客户”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才能删除负面新闻网帖;潘某甲从被告人邓某处购买多个网站用于付费删帖敲诈勒索,并雇佣邓某为其维护网站;邱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赃款。该犯罪团伙敲诈勒索3人财物共计20400元,非法经营获利2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潘某甲、潘某乙及邓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邱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潘某甲纠集潘某乙、雇佣邓某,以在网络空间收集、大量发布、收费删除单位、个人的负面信息的手段非法经营获利,针对不特定企业、个人实施敲诈勒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男子有偿删帖半年获利76万获刑5年半,仅包年服务就收取6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