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告知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07:1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9 18:11
被取保候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所在的市、县;2、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天之内报告;3、被传讯时应及时到案;4、不能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5、不能损毁、伪造证据或有串供的行为。相关机关还可以同时对其适用禁止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