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委会上门让村民投票选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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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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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23:35
可以。《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固定的场所投票选举,所以选委会上门让村民投票选举是合法的,但要有人监督。
但必须是在选举投票日有选举人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必须是不记名的,且必须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