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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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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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9 17:4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警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方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每年听取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汇报。
自治州、县(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教育和体育、农牧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第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相衔接。其他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干扰、阻碍、破坏防震减灾活动的行为。
自治州、县(市)*应当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对在防震减灾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八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 *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配合、支持国家、省级地震部门在州内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
乡(镇)*、*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应当配备防震减灾辅导员或者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
助理员、辅导员、联络员工作区域应当网格化管理,接受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培训。第十条 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
(二)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五)坝高80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的流域开发梯级水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建成并保持运行。
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二)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
(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9度地区,高度分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筑;
(四)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以上的一级、二级永久性水库水工建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