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5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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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1:39
*38年(1949年)的宅基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30日****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就是说,这时的土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自然也属于私人所有,其证书自然也是所有权证书,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1962年9月27日*第八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又称“六十条”)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自此以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其中,所有权归生产队,使用权归社员。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得到了1975年《*》的确认。
因此,手里保存的1952年以前(*38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但是,这个证书具有巨大的收藏价值,建议好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