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11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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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1 03:5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