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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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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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22:43
最高人民*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追加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追加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不得追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