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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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5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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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22:0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独立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人工建筑物等名称。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开版地图上地名的审查,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名档案管理,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四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是同级*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除行政区划名称外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和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地名档案和地名资料,并提供利用;
(七)组织进行地名学理论研究,编纂并联系出版地名书刊。
本省各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业务由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第五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的县以上名称,省内的重要城镇名称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一人城镇内的街道名称和区片名称,隶属关系相同的台、站、港、场、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等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一般应与其*驻地名称统一。
(五)凡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场、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等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统一。
(六)凡有必要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应及时命名。
(七)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八)地名避免使用生僻的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九)不用单纯序数命名。第七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八)、(九)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第八条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提出意见,报*审批。
(三)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提出意见,报*审批。
(四)南海诸岛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提出意见,报*审批。
(五)省内著名的或涉及到两个市(地)以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地名机构审查,报省*批准。
(六)市(地)内著名的或涉及到两个县以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五)款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提出意见,经市(地)地名机构审查,报市*(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独立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等名称,在征得当地地名机构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抄送省和当地市(地)、县地名机构备案。
(八)不属于本条各款规定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名称,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机构审查,报市、县*批准。
(九)各专业部门在野外作业和科学考察中,须对无名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时,应提出具体意见,交当地地名机构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市、县*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的地名,必须报省地名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