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必须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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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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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20:56
一、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必须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条件
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条件。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不是必须采取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强制执行。依法由人民*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人民*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强制执行的范围;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在邮政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应当是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而不是与之关联的他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