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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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2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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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0: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审核检查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七条 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第九条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一)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第十三条 乡(镇)*、*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乡(镇)*、*事处对比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到比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在辖区内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