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2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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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战争于1995年10月11日停止。从该日起至1995年12月20日,联合国保护部队(联保部队)人员曾经监测一项为支持在俄亥俄代顿发起的和平谈判而设置的停火。1995年11月21日在代顿草签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11项有关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1995年12月8日和9日伦敦和平执行会议任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1995年12月14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南斯拉夫共联盟共和国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在巴黎签署《和平协定》。
在签署《协定》时,巴尔干半岛的3个国家作出广泛的承诺:按照《联合国宪章》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主权平等”、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以及“不采取任何行动针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或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独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确认对方是“在国际边界内的主权独立国家”。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代表斯普斯卡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波斯尼亚塞族签署了《协定》中与该方有关的部分。
协定与其11项附件涵盖的一些问题范围广泛,其中包括:
和平解决的军事方面;
区域稳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与斯普斯卡共和国实体间边界线的划定;
举行民主选举;
*;
向难民提供援助;
《和平协定》在民事方面的实施情况;
国际*工作队。
当事各方赞同已于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停火、撤离联保部队和部署由北约率领的称为执行部队的多国执行部队。在执行的军事方面所有最后决定均由执行部队指挥官作出。承担与“参与执行计划的所有实体”包括设在海牙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进行充分合作。
当事各方要求指派一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由他动员和协调所有民事活动,并在和平解决的民事执行方面行使最终权力。当事方还要求安全理事会设立一个联合国国际*工作队,以监测执法活动和设施,训练执法人员并提供意见,以及对援助要求作出反应。
1995年12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1031(1995)号决议赞同设立一名高级代表,动员并酌情指导那些参与《和平协定》的民事方面工作的各个民间组织和机构,并协调其活动。安理会同一决议还欢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署执行部队,并指出缔约各方要求执行部队留驻大约一年。[安全理事会1996年12月授权会员国成立一支多国稳定部队(稳定部队),以继承执行部队。稳定部队仍然部署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5年12月20日,执行部队接替联保部队,联保部队的任务因而宣告结束。1995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1035(1995)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国际*工作队(*工作队)和联合国,联合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波黑特派团)因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