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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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6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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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4:19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洱海1966.00米(85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洱海1966.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洱海特殊年份的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提出方案,报自治州*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原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的领导。”
“大理市*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及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洱源县*负责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县的环保、水利、林业、计划、国土、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保护治理洱海的职责,加强对洱海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的保护治理工作。”
“大理市*洱海*分局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洱海管理局是大理市*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经市*审查后,报自治州*批准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拟定水量调度运行和水量分配计划方案,经市*审查后,报自治州*批准,按批准计划*水位;
(四)参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
(六)相对行使洱海管理区域内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五、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迷魂阵’、虾笼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原第(六)项删去,原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七)项。六、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洱海水源的罗时江、永安江、弥苴河、波罗江等洱海的主要入湖河道,有关县(市)、乡(镇)*应加强保护治理。”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不变。七、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洱海保护范围内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对水土流失地段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关县(市)、乡(镇)*应当加强治理、绿化。”八、第十五条修改为:“加强洱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营造洱海环湖林带,由洱海管理局组织营造、管护。”九、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乡(镇)、村,由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垃圾;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大理市、洱源县*制定。”十、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删去“进行采砂的,缴纳采砂管理费”一句,其他内容不变。十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有明确处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候鸟、蛙类等栖息动物,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迷魂阵’、虾笼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的,没收工具,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原第(四)项删去。增加两项作为第(六)项和第(七)项,内容分别为:
(六)向洱海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和动物尸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砍伐、破坏护堤林和环湖林带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砍伐的林木,并处每株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