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6 04: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0:42
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及行政应诉技巧介绍
3.正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56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该办法对是否必须经过申请复议后才能起诉未作规定,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复议途径或诉讼途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当地*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起诉;也可以直接向*起诉。《条例》对此种法律救济的途径作了调整,设定了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条例》在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在第16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也只要求告知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不须告知诉权。
4.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应完整、充分
根据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法虽赋予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权力,但是复议机关收集补充的证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和举证的义务,其在复议程序中不提供证据,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不提供证据的行为无论是否会影响复议结果,在诉讼阶段其提供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纳性。
三、工伤认定案卷材料编排目录
1.卷内目录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补正告知书
4.立案审批表
5.举证告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8.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
9.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10.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答复
11.证人证言
1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类
13.工伤认定呈批表
14.工伤认定结论
15.送达回执
16.备考表
在以上目录材料中,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或答复、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类、工伤认定结论等属实体性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立案审批表、举证告知书、工伤认定呈批表等属程序性证明材料。在行政应诉中,不仅要提供实体性依据,即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要提供程序性依据,即有关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才能在行政应诉中立于不败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