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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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6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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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14:4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及其部门、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第三条 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各部门、镇*、*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明确职能任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镇*、*事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机构承担部分机关事务管理职能。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六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第七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水平。第八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水平和效率。
*各部门对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机关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市、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部门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机关正常运行基本需求,制定本级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变化、机构调整、市场价格等情况,对相关标准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实物定额、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照总额控制、保障需求、节俭实用的原则,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保障等实行统一组织实施的,其经费列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财政资金审批和拨付手续。
*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机关运行经费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本级*机关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具体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维护,按管理权限,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