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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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6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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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9:46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根据县属镇每二万人建一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一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用集资办法解决。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第四条 已经区、县*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城建、*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决定。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派员参加或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穿着标志服。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营、集体企业应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出示车辆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