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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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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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20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有法理和实践两方面的原因。
法理方面,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规定了立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时,通常以最后一份的意思表示优先;*在审判过程中,也力求通过各种证据查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架空了上述规则,应当取消。因为限于遗嘱公证手续的复杂性与非及时性,许多立遗嘱人无法通过再次订立公证遗嘱改变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留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不再考虑后立的遗嘱,难以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执行。
实践中的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得益于其流程的规范,通过公证处的监督可以很好地确保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然而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提前咨询律师或其他相关行业工作人员、谨慎选择见证人等方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其程序之严谨与公证流程不相上下,因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充分的存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