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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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7 11:13
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的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按*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以上*,如有执行不到位,可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