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如何参与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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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2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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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5:51
村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性地位确立的前提与基础,在于发自内心的文化认同感,在于各种社区(实践)能力的切实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