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好讲的通俗一点 用白话讲的明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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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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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2:16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在日本民法中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立法例上,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得仅规定土地应负担保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之确定;其最高额应登入土地登记簿册;债权附有利息者,利息应计入最高额;抵押权虽未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载明为保全抵押权者,亦视为保全抵押权;此项债权得依债权转让之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依规定转让时,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应当具有抵押权的共性。但最高额抵押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又应当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在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
从属性是普通抵押权的重要性。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或消灭。
在抵押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亦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抵押权时确定担保具体的债权额,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是不受任何*的一切债权。
在抵押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
在抵押权实现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清偿其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须抵押权有效存在;二是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三是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四是债务人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2:16
先说说房产抵押贷款吧,对比一下,比较容易理解。
房产抵押贷款就是个人消费贷款,简单地说就是借款人用房产(自有的或第三人皆可)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这种贷款的抵押物只对该笔贷款负责,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只针对该笔贷款生效。
最高额抵押权的意思呢?
简单地说就是借款人用房产(自有的或第三人皆可)向银行抵押,在限额内申请多笔贷款,这种贷款的抵押物对多笔贷款负责,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对该多笔贷款都生效。
区别:
1、一般抵押权只针对单笔贷款;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对多笔贷款负责也可以针对单笔贷款。
2、一般抵押权金额是固定的,即借款合同的金额;最高额抵押权是浮动的,在限额内实际发放多少贷款,就产生多少。
附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物权法: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2:17
还有他们的优先受偿的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简单来说吧抵押是东西不转移的,你还可以用。质押是东西要转移给对方的,放在对方手里。,追问留置权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