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9 18:0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2:01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副*,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副*,*、副*,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副*、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省人民*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等分别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