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9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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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1:24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文的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责每年6月30日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二、税务征收机关职责每年8月至11月为按年申报缴费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交上年度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