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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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6:55
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借款人不还钱——
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要点提示
本来帮他人做担保以解燃眉之急,谁曾想到自己却变成了被告。市民张生(化名)为黄文(化名)签字担保借款20万元,可借款到期后黄文却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债主将张生和黄文一起告上了法庭。此案先后经过两级*审理。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担保人张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在为他人担保时应谨慎,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邓雪婷通讯员/冯馨莹
案例
借款人到期不还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月,黄文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张生担保,向林某借款20万元。黄文借款时当即写下借据,约定“于一个月后归还”钱,但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张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并捺上指印。黄文借款一个月后,未向林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林某因索还未果,于2012年4月向江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黄文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张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张生辩称:其保证期限为一个月。黄文不能按约定还款,责任在原告,因为原告没有在约定的1个月内及时向黄文追收,也没有在黄文超过1月没有还款时及时告知其本人。本案三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借款在一个月内还清,保证期限也是一个月,该借款期限届满已超过6个月应免除其保证责任。
江城*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黄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给林某;张生对黄文所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生不服,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最近,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张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增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正确认识连带责任保证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什么是保证期间?连带保证期间有哪些规定?我们请办案法官通过本案进行说法。
连带责任保证及其特点
据法官介绍,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张生在借据中写下“担保人张生”字样,其应当被认定为保证人,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故视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判张生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由于张生对黄文向林某借款的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其应当对黄文向林某借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连带保证期间相关规定
法官指出,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案中,黄文在书写借据时,写下“一个月后归还”字样,但没有明确还款日期,林某主张黄文在提出借款时,商定在一个月后不特定的时间归还,而张生则认为“一个月后归还”本意为“一个月内归还”,为此,应当认定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庭审中,林某称在2012年3月至4月期间向黄某、张某追还借款,但双方未能确认林某要求黄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限,应视林某在提起诉讼之日为要求黄某、张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限,张某的保证期间亦应从林某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因此,张生主张该借款期限届满已超过6个月应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官提醒
帮人担保需谨慎
在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中,借款人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然而很多担保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十分欠缺,往往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轻率担保,最终“代人受过”,将自己置于困境,甚至造成自己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担保不是儿戏,绝非是签个字那么简单。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市民为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感情用事,因碍于面子或贪图小利为人担保。
如果确有必要为人担保,应该注意几点:首先,对借款人要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对其经济能力、个人信誉有清楚的了解。其次,担保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降低自己的风险。最后,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明确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果不同。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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