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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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4:34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表现形式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股股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4:35
股东不出资,公司授予股东以外的人部分股权,并使其成为股东,这就是干股股东。通常情况下,干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只是收取公司分红等。1、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干股股东在公司中主要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但也许干股股东承担的是其他义务,例如保护、*优惠、协助办理某些项目审批等。干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根据股东会决议分取红利。2、干股在公司中的存在方式:只要公司通过决策,确定某人享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即可使其成为干股股东,有的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有的不记载,在手续上没有要求得与正常股东那么严格,只要主要负责人清楚即可。3、干股的设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干股主要存在于公司软实力发展上有贡献的项目上,例如信息提供、审批权限、供销渠道等方面,均可能被设定干股,只要决策机构股东会通过决议即可;一人公司中公司负责人一人拍板即可实施。4、干股股权的取得:对公司高管人员,取得干股类似股权激励,公司在决策会议上通过决议,就可以授予其高管一定数量干股,或者通过增加公司股份的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只要公司以自有资金增加股份,就可以使干股股东成为公司实际股东。当然,干股股东可因公司不同而不同,有的可以在离开公司时变卖该干股,有的可能到期自动注销,不允许转让等。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4:36
1.“干股股东”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