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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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8:07
保险招投标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保险购买,而不是直接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第三方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等服务。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8:07
买保险方只需在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发布自己的保险需求信息,就可以获得在地各大保险公司的不同代理人为其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其私人信息完全隐蔽,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扰,可以在没有任何压力的轻松环境下,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主动联系中意的保险代理人。安全性对于投标方(保险人),保险招投标可以显著加快保险契约达成的速度,降低搜寻和合同洽谈的交易成本。基于相同的业务量,招标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及其他费用相较于其他保险销售模式都微不足道,且达成交易的速度较快,中标金额较高。甚至一些保险公司明知中标几率小却也要参与,力图通过投标活动增进员工以及管理层的竞争意识,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锻炼员工队伍。保险招投标有利于提高承保业务的质量。竞标获取的保险业务的风险一般具有更突出的同质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风险的合理组合与趋同程度、标的相对稳定的区域位置、被保险人年龄段分布的均衡、高风险个体的排除等,都使得通过竞标获取的保险业务的风险相对匀称。对于招标方(投保人),保险招投标的销售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招投标这一保险销售模式,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同时面对多个保险人进行要约谈判的机会。投保人可以在各类专业人员的帮助下,认真分析各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反复进行横向的比较,甚至还可以对投标人过去的业务表现、财务状况、服务方式、履约信用等一系列信息进行考查,然后再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来说,这种模式比通过其他方式来了解保险人更有效、更直接、更全面。保险招投标虽优势明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完善我国保险招投标的建议:第一,保险公司应合理报价,提升服务,加强偿付能力管理。首先,恶性压价投标不仅扰乱保险招投标市场,也将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大经营风险。保险产品的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厘定,同时还要考虑保险责任及经营成本,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巨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保险消费过程的滞后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服务、理赔服务尤其重要。保险公司应在服务方式、手段、内容等方面进行创新,增加保险合同的附加价值。再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与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是招标方关注的焦点。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应切实加强自身偿付能力的管理。第二,多渠道解决保险招投标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保险招投标的专业性较强,如果评标专家若对保险不甚了解,那么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强评标专家的专业性来解决。一是建议*或授权行业协会组织全国性考试,认证一批有资质的专家并向社会公告,以便招标人委托和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是实行培训制度。可以聘请资深保险专家和业内专业人士对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第三,可以将已离开保险行业但具有丰富保险从业经验的人才,以及高校保险专业方面的教授纳入保险评标专家库。第三,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招投标的监管和服务。目前,总体上看保险招投标还存在监管盲点。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保险招投标方面的监管规定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依法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管力度,制止和处罚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补充协议等。其次,对保险招标书和投标书的格式、内容等作出具体的指导性规定。再次,必要时介入包括*保险采购在内的招投标活动;影响重大或者标的金额较大的招投标活动必要时应派专员监督,以此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保险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鉴于保险业务的技术难度和对数据的较高要求,为保证保险招投标过程的科学性与公平性,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供招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保险招标是一个涉及面广、环节多、专业性、操作性很强的一项工作。除了主要险种外,还有很多可选择的附加险种和特约承保责任,涉及到物质损失、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清理残骸费用、专业费用、施救抢救费用等众多项目,有很多的责任*、免责条款;在投保时还涉及保险金额的确定、各种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设计等等,由于面对这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一个非保险专业人士,如何分析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承保人,确定适当的险种,设计科学的保险金额和合理的赔偿限额,做到既保障充分,又经济合理、节约成本,同时还要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确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8:08
投标保证保险保什么?保险条款最全解读-工保网
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投标保证保险与保证金目的一致,即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过错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与保证金不同的是,投标保证保险大大节约了企业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中的一支,自2015年1月原*批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以来,4年间投标保证保险逐步落地数十家险企。
目前,投标保证保险已广泛活跃于工程施工招标领域,也逐步渗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中。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而言,通过投标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了解其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赔付至关重要。
保险期间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年。
其中,起期日一般最晚为投保人向招标人投标之日。如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都在推进地区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文件中强调: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整体而言,保险期间通常与招标有效期⼀致,也就是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这与法律中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要求基本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部分地区还提出了延长保险期间的实践要求。如广西省住建厅在《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中强调:保证期限应覆盖投标有效期并明确需延长有效期时的约定(一般应适当延长30—60日)。
保险责任
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投标的过程中,因保证责任情形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投标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五种情形:
1)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2)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4)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第一种保证责任情形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种和第五种保证责任情形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一、四、五种保证责任情形意味着:投标人撤销投标、放弃中标或违反招投标约定时,将由保险人赔付,这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第二、三种保证责任情形则是投标保证保险相较投标保证金而言的显著优势:投保人弄虚作假(如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等)、相互串标时,保险人也将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保险金额、企业信用评价等因素确定(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会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投保⼈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一般而言,保险金额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便以此保险金额为限。
投标保证金金额
除部分地区不设上限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工程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另外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保险公司普遍在*指引下建立了费率浮动机制。投标保证保险的基准费率一般为保额的1%,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会根据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并结合合各区域市场的银⾏保函的费率情况进行设定。
保险赔付
投标保证保险的风险处置分为代偿和追偿两部分。
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当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即保险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将由保险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根据保险单中明确列有的赔偿程序和时限,保险人将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会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为充分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保险人还将在不能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时,在约定时限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先予支付的数额与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间的差额,将在数额确定后支付。而在履行代偿责任后,保险人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投保形式
当前,部分地区还发展出了项目投保制之外的投保形式。如厦门市建设局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中明确:投标保证保险可以选择按项目进行投保,也可以选择按年度进行投保。
无独有偶,山东省住建厅也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投标人可以按项目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与保险机构协商后按年度一次性购买。
随着覆盖领域的扩大和投保形式的丰富,投标保证保险将更好地护航招投标活动,为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添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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