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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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2:19
一、卷烟经营者通过自媒体刊登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刊登烟草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第57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章)第21条等规定,依法对广告发布者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卷烟经营者通过自媒体出售卷烟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微信、QQ、微博等自媒体公共网络平台出售烟草制品的,其行为已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0条第2款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由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注 明:依法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烟草专卖局将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对行为人作出3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2:20
我认为可以,自己的证。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2:20
不能,不能再网上销售烟草制品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2:21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