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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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1-04 15:12
1、道路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也就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2、道路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表示道路上绿化用地的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对违反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道路绿线所形成的道路绿地是城市绿线的一种,城市绿线还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1:10
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3、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影响的行为。� 5、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①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②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③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④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⑤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⑥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⑦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⑨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⑩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1:10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①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②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③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④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⑤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⑥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⑦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