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利贷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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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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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2 17:04
高利贷,目前我国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的资金借贷。在法律上,我国也只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通过上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界定可以看出,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1、性质。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畸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2、规模。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结合上面的分析,为了正确区分高利贷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我们可以对高利贷定义如下: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高利贷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高利贷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过不能是金融机构。2、客体。高利贷所侵犯的客体为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又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3、主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4、客观。客观上表现为主体实施了以非银行借贷资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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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2 17:05
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和支持,但是对于利息的约定违反关于高于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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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2 17:05
如果约定的利息小于或等于四倍,*会认可这个约定利息的.
但是超出的部分,譬如五倍,那么*只会认可四倍,超出的一倍*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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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2 17:06
不还钱?想美
只是高于银行利率的那部分利息不支持而已。
别的本金和利息都予以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17:06
这个,民间欠条如果没有公证的话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