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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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6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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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8:18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与财税 〔2016〕36号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