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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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5:37
会计实账:哪些利得和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利得和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受传统做法的影响,我国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列示。主要包括:
(1)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的公允价值变动;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份额;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t(6)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价差部分。
上述(1)~(5)项资本公积属于公允价值计量下的资产利得或损失,在相关资产出售转让和债券转换为股票时转销。如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原计入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在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原计入的资本公积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第(6)项资本公积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考虑,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具有交易实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可见,会计上直接计人资本公积的利得与损失主要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引起的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上述(1)~(5)项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与损失,新所得税法不予确认为收入或扣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第⑥项资本公积,属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中进行规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法上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差异都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
延伸阅读:销售储藏室如何缴纳土地*
【问题】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储藏室(有产权,和套房一起出售),请问,我公司在计算土地*时是按住宅还是按非住宅交纳?若按照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即要不要计算进单套建筑面积内)?若储藏室(有产权,单独出售),又要按照住宅还是按非住宅交纳?
【解答】
税法对住宅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储藏室不是专供人居住,我们认为,它不属于住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的清算单位
土地*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有产权的储藏室不属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储藏室和套房一起出售,应分别核算套房的增值额和储藏室的增值额,否则若套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企业将不能享受普通住宅免征土地*的规定。
若储藏室单独出售,储藏室应按非住宅缴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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